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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安全生产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现场带班

  本报讯(记者 何宝国)1月26日消息,《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开始实施,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定期现场带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履行经理职责负责人),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和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控制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现场带班,并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等内容。地下矿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带班时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生产经营单位董事长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总经理每月不少于一次深入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解决。 

  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事故,并被依法追究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黑名单”,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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