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4月7日消息,作为家庭主妇,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近日,芝罘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该全职太太最终获93万元“家务补偿”,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澎湃新闻4月7日)
这是一堂普法课,告诉人们,别把家务劳动不当工作。
传统观念上,“男主外,女主内”,男人在外打拼,女人在家带孩子做家务,之所以历史上有“男尊女卑”,是因为在有些人心中,“锅碗瓢盆交响曲”没有多少社会价值,家务劳动不算工作。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在与时俱进。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法律承认并保障“家务劳动也是一种工作”,家务劳动也是有价值的。事实上,不仅是这次全职太太离婚获93万元“家务补偿”,家政服务者的收入也越来越高,就连爷爷奶奶看孙子,也不是天经地义的义务。
当然,大多数人家的家庭关系是和睦的,并不存在“补偿”一说。但不需要“补偿”,并不等于不需要“尊重”。
养儿育女,照顾老人,夫妻之间,责任是共同的,其中,如果有一方在家务劳动上付出更多,另一方应该承认其劳动的价值所在。家里家外,只有分工不同,没有贵贱之别;同样的道理,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带孙子,也不是本分,而是情分,更应该得到儿女们的尊重与关爱。
做家务,当然是一种劳动,价值理应被认可。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劳动也好,工作也罢,虽不一定要“算账”,但起码应该相互尊重和理解。懂得了这个道理,全职太太离婚获“家务补偿”就不必非要让法院来判决,而很多矛盾和不满也会在日常化解。
(作者为安徽自由撰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