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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

  案例:英雄烈士用血肉之躯筑起一座座精神丰碑,他们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然而,一段时间来网络上屡屡发生极个别人对英雄烈士出言侮辱的丑恶现象,前有“辣笔小球”在微博中侮辱戍边英雄,时隔两月,在追思先人、缅怀英雄的清明时节,又有人在微信群中发言侮辱王伟烈士及烈士遗孀。大家想知道,对于这种毫无道德底线之人,法律上如何制裁他们?

  在今年刚刚生效的《民法典》中,专门增加了对烈士的保护条款。《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在今年3月1日刚刚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地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严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以上规定,任何人如果对英雄烈士进行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们的名誉、荣誉等,情节轻的将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重的将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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