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起,《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身份信息。
“报送内容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还有就是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还需报送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年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此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采用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有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