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成本高、周期长、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条例》对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相关制度作了设计和规范。鼓励采取自行协商、行政裁决、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同时,规定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违法线索、监测数据、典型案例等方面的信息互通共享。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文件、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等违法失信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禁止或者限制其享受有关费用减免、政府资金扶持等优惠政策;取消其参加政府知识产权表彰、奖励的资格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