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称:“放手一搏”求关注
记者联系到广告投放者张天佑时,他登在公交站牌的个人广告已经开始撤下。他解释说,之所以做这样的广告,是想引起文学界的注意,对其诗歌进行一个评价。
张天佑说,在大学时喜欢上写诗,2014年出版了一本诗集。当年,他将诗集寄给了许多文学院的教授,想让专家对其诗歌进行评判,但没有回音。他也曾在北大门口竖起“李白再世”的招牌给北大学生送书,只因觉得北大学生里或许有自己的诗歌“知音”。然而,7年过去了,诗作依然没有引起人们关注。
虽然张天佑在北京一家车企工作,但诗歌始终是他难以割舍的情结。他渴望能有一个机会与文学圈的专家对诗歌进行一次讨论,“所以才想到登这样的个人广告,自称‘李白再世’也只是吸引大家关注的一种手段,算是我的‘放手一搏’吧。”张天佑解释说。
市民质疑:花钱就能想说啥说啥
按照张天佑的特别要求,广告公司把广告张贴在中国作协、文联以及《诗刊》杂志社附近的公交站牌上。对此,不少市民质疑,难道广告公司对广告内容就没有审核吗?难道只要花了钱,就能随意登广告,能随意登在任何地方吗?
据了解,广告公司在审核张天佑自己编写的广告内容时,也曾认为其广告词中包含的“李白再世”不合适,最终协商的结果是删掉其广告词中的这一说法,只保留书封面上“李白再世”四个字。当时,张天佑还向广告公司承诺了一个“免责声明”,即对于广告发出后可能会产生的不良后果,均由其本人来承担。
然而,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表示,这种“免责声明”无效。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因此,即便有这样的“免责声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法定义务也不可轻易免除。 据《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