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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可享意外伤害保险

政府主导 社会参与 市场推动
  本报讯(记者 陈珊 通讯员 杨文慧)为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日前,我市印发《关于在全市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试行)》。从8月18日起,我市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实现持证残疾人群体意外伤害保险全覆盖。

  《办法》针对的参保对象为在本市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持证状态的残疾人。保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对保险范围和保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金额50000元/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新的残疾(自身残疾除外),保险金额50000元/人(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支付);因意外伤害事故就医(含门诊、住院)的,保险金额5000元/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的,发放住院津贴每人每日50元,期限30天。保险范围及赔付标准等在保险协议中具体约定,今后随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及商业保险发展状况作相应调整。

  投保方式由各县(市、区)残联作为投保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投保人每人每年一份为被保险人投保,保险人数为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的持证残疾人,以保险协议签订日为节点,当年保险期限内新增办证残疾人纳入次年参保范围。

  此项保险产品应遵循合法性、公益性、便捷性原则,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负担。各县(市、区)残联作为工作实施主体,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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