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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4所医院可开具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

  本报讯(记者 刘涛)为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做到适龄人群且无接种禁忌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做好接种禁忌证明开具工作,8月26日,市疫情防控办发布消息,我市指定14所医疗机构为开具接种禁忌证明的定点医院,并明确接种禁忌判定原则及开具流程。

  开具接种禁忌证明的医疗机构均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目前,我市指定14所医疗机构为定点医院,分别是市中心医院医务处、太钢总医院内分泌科门诊、市人民医院呼吸科、市第二人民医院防保科、迎泽区中心医院防保科、杏花岭区中心医院医务科和急诊科、万柏林区医疗集团中心医院防保科、太原中西医结合医院防保科、中化二建集团医院急诊科、古交市中心医院门诊部、古交矿区总医院医务科、清徐县人民医院防保科、阳曲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娄烦县人民医院门诊办。

  根据《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说明书,接种禁忌判定原则包括以下五种情况:第一种,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第二种,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第三种,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第四种,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第五种,妊娠期妇女。

  市疫情防控办要求,各定点医院要成立院内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判定专家组,由神经内科、心内科、皮肤科、呼吸科、儿科、重症医学科、内分泌科、风湿免疫科、妇产科、防保科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的判定、审核、培训、指导。指定专门科室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协调相关科室共同配合完成。非指定医院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开具禁忌证明。

  申请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的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疾病证明等)。评估医生查验上述证件和诊疗资料后,结合问诊和体格检查综合判定,对确属接种禁忌,出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医生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同时做好信息记录;对不属于接种禁忌的,无需开具证明,建议接种,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信息表中。各医院要将每日收集到的未接种人员信息报送属地防控办,各县(市、区)防控办要及时将信息推送到相关地区予以追踪接种。

  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免收挂号费;如无相关疾病证明材料,需挂号并进行相关检查,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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