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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一类1880元

  二类1760元

  三类1630元

  本报讯(记者 李晓并)9月9日从省政府获悉,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1880元、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

  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4档调整为3档。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我省对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进行了重新划分。

  同时,相应调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10.1元、三类9.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元。

  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根据调整后的3档最低工资标准,我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属一类,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8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阳曲县为二类,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5元;娄烦县为三类,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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