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续卡优惠力度最大,您也是我们的老会员了,办张三年卡,还能免费赠您一年……”2019年7月,市民苏女士接到了一家健身房工作人员的电话。苏女士在该健身房锻炼一年多了,觉得工作人员说得在理,便花了6000多元办理了一张三年卡。
然而,转年4月,健身房贴出通知:由于经营场所漏水严重,该门店将停止营业。苏女士希望退卡,健身房表示,由于资金周转紧张,暂时不能全部退款。几番追讨无果,苏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健身房返还自己剩余款项5500元。法院认为,苏女士与健身房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健身房未能继续提供服务,苏女士要求退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020年11月,太原女孩小西在长治路的一家健身房买了3个月的瑜伽课程,每月1500元共计4500元。两个月后,小西喜欢的刘教练突然离职,健身房告诉小西可自主选择教练。随后,小西体验了其他教练的课程后表示想退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小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课费。
近日,双方因涉退费问题经小店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判定,健身房未履行约定义务,造成小西健身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判决支持小西的诉请。健身房应向小西退还一个月的健身服务费1500元。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办卡之前要慎重考虑,不要一次性充值大额度,也不要选择会员期限很长的消费方式。“对于商家过低的报价,消费者更要提高警惕。”如果健身房“跑路”,法官建议,可以通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多种途径维权。健身教练离职可能会影响学员的健身计划,可以与健身房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健身房拒不配合的,可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令终止双方的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