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店关门,退费引起争议
消费者李女士,在本市一家早教中心为孩子报了早教课程,并签订了《课程销售协议》,约定共上72课时。协议中,还约定已上过全期一半以内课程者,如果退课可退还已付费用的30%,李女士签字后支付了5000元的课时费。
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仅接受服务两个多月,该早教中心就以装修为由暂停营业,之后再没开门。当时,李女士的孩子已完成32课时,还剩40课时未完成,遂向早教中心提出退费,但收到的却是750元,这与当初约定的退还已付费用的30%,即1500元差了一半,李女士要为自己讨回公道,将该早教中心投诉至市消协,要求其支付剩余课时学费。
2 律师说,违反公平原则
郑律师说,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例中,消费者李女士与早教中心之间为教育培训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义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因此,双方签订的退款协议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为无效约定,该早教中心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授课课时,故应当退还未完成课时的费用。
记者 李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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