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我市一所大学宿舍内,在校生李某明知为他人转账的资金可能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等替他人转移违法所得。经查,李某为他人转移资金约10万元,非法获利1300元。
案发后,李某被移送小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李某为在校大学生,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该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不处罚”,承办检察官介绍,虽然李某未被提起公诉,但其行为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为加强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衔接,形成打击合力,该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继续追缴李某违法所得,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为防止“不诉了之”,小店区检察院能动履职,结合办案实际,以交通肇事、危险驾驶、故意伤害、非法经营、“帮信”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案件为切入点,综合考量被不起诉人社会危害程度,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衔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该院向公安机关等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要求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等,并密切跟进后续工作。今年以来,该院已发送15份意见书,推动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取得良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