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男生小李(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女生小美(化名),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于第二年年底协商结婚事宜,当时约定彩礼金额18万元。
接下来,小两口开开心心举办了婚礼,但因种种原因,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年后,夫妻感情破裂闹上公堂。
原告小李诉称,巨额彩礼给自己家里造成了极大的压力,18万元彩礼中,有11万元是父母向亲戚借来的,如今父母年近七旬,没有经济来源,且身体每况愈下,实在无力偿还因彩礼造成的债务;而且,他和小美是同居关系,并未领证。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他将小美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小美返还全部彩礼。
小美辩称,小李在婚前隐瞒了个人财产和债务情况,举办婚宴后才发现小李欠有大量欠债,双方协商沟通决定还清债务后再进行婚姻登记,双方父母对此也都知情。婚后,小李一直住在小美家,其间各项生活费用大部分由小美支付,小李的工资收入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且,二人同居期间,小美收到的彩礼早已花完,无法偿还彩礼。
办案法官郭全林认为,小李与小美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考虑到二人已经举办婚礼仪式,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同居期间的个人开销和共同开销无法区分,按照公平原则,应当酌情判决小美返还部分彩礼,按照给付彩礼的30%返还。
据此,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由小美向小李返还彩礼56666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