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诉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12月,被告人吴某某、苏某通过他人得知将手机号及验证码等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可以获取利益。被告人吴某某、苏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手机号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为获取非法利益,他们先后在杏花岭区以兼职为名招募人员办理手机卡,并以新办理的手机套餐需3日生效为由,将已开办好的手机卡留至其2人处,以3元至260元不等价格销售给上线李某某,用于注册社交软件账号,共办理并出售手机号1562个,协助注册软件账号4745个,违法所得约113135元,上述账号关联电信诈骗6起,涉案金额264638.6元。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诉讼公益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提请杏花岭法院依法追究3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并判令3名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3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个人信息处于极易被他人窥视和泄露的危险境地。法官提醒大家,一方面要增强防范意识,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要强化法治观念,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