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意外骨折,谁来赔偿?
2022年11月21日,60岁的郝大姐乘坐客运大巴车前往太原市某酒店,客车行驶过程中,因司机一次紧急刹车,导致车上的郝大姐摔倒受伤。当天,郝大姐入住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诊断其为右踝关节骨折,当年12月7日,郝大姐进行了手术治疗。住院期间,郝大姐自己垫支医疗费1.7万多元。
自打出事以来,郝大姐身心都受到了重创。她需要家人伺候生活起居,更重要的是,受伤后,肇事车辆的运营方及车主未能找到,究竟该谁承担责任,她迟迟得不到答案。
2023年8月25日,郝大姐求助于杏花岭法院。法院将案件分流至冯建军工作室进行调解。
接到求助,冯建军第一时间拨通了驻地社区常主任电话,希望能查找到当时相关客运车辆运营方及车主的线索,进而查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减轻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所有者的经济压力。
“冯法官,事发时,车上情况社区不太清楚,郝大姐受伤后,家属曾求助社区,我们积极联系了有关部门,但因客运车主与车辆运营方不是同一主体,法律关系较复杂,且当事双方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争议较大,所以赔偿一事搁浅下来了。”
随后,根据常主任提供的线索,冯建军又先后拨通了所涉及客车运营方及车主方的电话。
据了解,车辆运营方为太原市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车主为山西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双方负责人先后来到冯建军工作室,陈述了自己意见,同时提交了车辆运输合同、车辆租赁合同及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单。根据车主提供的资料显示,车辆于2022年3月31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
至此,与案件有关联的诉讼主体已经明确。随后,郝大姐委托律师代写诉状,将车辆运营方、车主及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列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7081.03元。
几方僵持不下,如何破局?
案件首先进行调解。郝大姐受伤后行动不便,冯建军法官决定将调解现场搬到其家中。
调解当天,车辆运营方、车主方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均悉数到场。
“客运司机操作不当,导致我车内摔伤。一年多以来,我不能行走,还需要人伺候陪护,车辆运营方与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们迟迟不肯露面解决问题。我身体及精神受到了很大伤害,我的诉求法院应当支持。”调解现场,郝大姐诉说着心中的不满。
车辆运营方及车主辩称,车辆行驶中,是郝大姐自己不小心在车内摔伤的,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案涉车辆已投保,即使赔,郝大姐的损失也应由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代理人则表示:“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我公司至今未接到相关报案。”
当事各方对郝大姐车内受伤事实不持异议,但对郝大姐摔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案涉车辆运营方及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郝大姐乘车摔伤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是否应当理赔存在争议,调解现场陷入僵局。
围绕争议焦点,确认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后,冯建军向当事人释明,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约定目的地的义务。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非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案件中,郝大姐是在乘车途中受伤,符合承运人责任险赔付范围。此外,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最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当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2024年7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郝大姐医药费等各项理赔款共计3万元;太原市某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配合郝大姐及某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理赔手续。
现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完毕后,郝大姐如释重负。
记者 任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