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山西高速交警二支队三大队接到焦女士报警求助称,7月26日22时30分许,她驾车在三大队辖区服务区休息,一辆轿车倒车时撞到了其爱车前脸,当时仅发现她车子的车标有轻微划痕。
此时天色已晚,焦女士家中又有亲人病重,她便在众人的说和调解下,与对方在没有报警的情况下互留联系方式,商定随后协商处理。7月29日,焦女士在4S店检查车辆时被告知车辆定速器受损导致不灵敏,更换需要花费1000多元。她立即联系对方驾驶人,没想到对方却矢口否认发生过事故,称车辆是租赁的,自己也没有开过,并将焦女士电话拉黑。焦女士又致电租车公司,公司随即也报了保险,但保险公司以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报保险为由拒绝理赔,焦女士无奈这才向警方求助。
接到报警后,三大队民警立即成立专案小组调取当日停车区广场及盥洗间大厅的公共视频,确认了当事人,查明了事故经过,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高速交警借此事提醒大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