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下旬,汽造社区腾龙苑小区居民向社区反映,小区有位车主连续多日将车停放在单元楼门口,导致大家出入非常不便。人们多次尝试打电话通知车主挪车,怎料,对方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无奈之下,大家只好向社区求助。
了解情况后,网格员孙楠一方面咨询律师,一方面快速找到车主。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引导对方要换位思考,孙楠向车主详细讲解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听完网格员的一席话后,原本态度强硬的车主,当场转变态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影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随后,对方立即将车挪走,停放到小区划定的停车位上,并保证以后一定会规范停车。
律师说法
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王东旭律师指出,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居民应将车辆停放在自己的车库或共有的车位当中,不应为一己之私,随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设施,给其他居民带来不便。上述案例中,该车主在小区内乱停放车辆的行为,虽未构成违法行为,但小区业主可通过行使共同管理的权利,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车主的职责。一旦发生乱停放车辆行为,车主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