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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吃差价” 房东要加价

调解员化解房屋买卖纠纷

  识破房产中介报价虚高“吃差价”,房东临时加价要求补偿,不想最后房子没卖出去,还搭上了提前清退租户支付的2500元违约金。一方吃相难看,另一方也不占理,双方争执不下,矛盾愈演愈烈。10月8日,经万柏林区司法局下元街道人民调委会多次调解,当事双方了解到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达成和解。

  卖房风波

  今年8月,下元街道居民刘大妈准备通过中介出售一套房产,很快便迎来有意向的买家上门看房。经中介小李介绍,买家对这套房子的报价、地理位置都很满意,只是有一个顾虑,自己急于装修入住,而刘大妈这套房子当时尚有租户正在租住。

  售房的事儿有了眉目,且租赁合同期限将至,刘大妈果断决定提前清退租户,并通过小李支付给租户2500元违约金。之后,买卖双方经小李牵线多次当面沟通,刘大妈深信房屋出手在即,催促小李赶紧签合同。然而,一次与买家闲聊时,刘大妈无意中发现小李给对方的报价比自己的底价高出不少。“中介明显要‘吃差价’!”面对数万元的差价,刘大妈气愤之余有些眼红,当即提出加价,要求“分一杯羹”作为补偿。小李不乐意,与刘大妈频生争执,一来二去,双方忙着拌嘴却耽搁了正事,买家那边传来消息称,这房子不买了。

  释法调解

  房子没卖成一直空置,自己还搭上了提前清退租户的违约金,刘大妈越想越气,多次找小李讨说法,想把2500元违约金讨要回来。“这些钱当时就赔偿给租户了,跟我没关系!”小李气不打一处来,双方争执不下惊动了民警,案件被移送至下元街道人民调委会驻和平南路派出所调解室进行调解。调解员申建太、杨爱文了解到来龙去脉,发现矛盾的焦点在于当事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于是开门见山,亮出了相关法律规定。

  “不管是买卖双方,还是房产中介的行为,都有法律为准绳,不是想咋卖就咋卖!”调解员拿出法律依据,摆在他们面前。根据《民法典》《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房产中介从事中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向买卖双方告知有关交易信息,促成交易,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另一方面,在市场交易中,卖方确实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定价,但是这种“自由”是有限度的,临时加价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经调解员释法析理,当事双方对立情绪逐渐消融,并认识到各自的不妥之处,最后达成和解,由中介小李补偿刘大妈2500元经济损失,并继续承担这套房产的买卖、租赁中介服务。

  买卖建议

  二手房买卖中,中介机构通常作为媒介居间,掌握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业务,接受买卖双方委托,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对委托人负有如实报告义务,若利用买卖双方的信息差,故意隐瞒与交易价格相关的信息“吃差价”,既有违中介行为规范,亦有损消费者权益,更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因此,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房屋交易时,买卖双方应先了解市场行情,最好三方到场当面协商,仔细核对交易价格和各项费用,做到公开、透明交易,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此外,有些房子是卖家全权委托给中介的,如果买卖双方实在无法见面,应要求中介出具卖方的委托合同,一般委托合同中会写明价格及中介代理权利范围。同时,注意保留相关录音或微信聊天、短信沟通资料,以便应对可能发生的维权事宜。 

  记者 辛欣 通讯员 张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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