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依托金融科技的发展和新出现的金融产品,非法集资在我国衍生出翻新变化和日趋复杂化的犯罪手段。其中,以金融投资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已成为重灾区。
有些投资咨询机构通过虚假宣传,冒用金融机构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基金,通过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回报或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有些以投(融)资理财公司、信息咨询等名义,编造虚假融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还有些新型非法集资手段,如不法分子针对投保人员“精准”定向开展宣传,以其所投保险售后的名义,谎称办理补息业务,诱骗客户前往公司后,以更高收益项目诱导客户退保,并转为购买涉案公司的理财产品,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目的。这些行为严重影响正常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损害投资人利益。
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