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业务,包括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其中,居住权首次登记分为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以及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申请人应当是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产权人;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申请人应当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等文件中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申请方式是单方申请;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在遗嘱生效后先办理转移登记,再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已办理继承转移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产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