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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运固废不及时 最高可罚100万元

《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该条例与我省近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共同构建起我省环境保护的“四梁八柱”,织牢织密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网。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针对我省工业固废“量大率低”的问题,细化了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粉煤灰渣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要求,特别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作了明确规定,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配备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确保重大传染病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安全。电器电子、汽车、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复合包装等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产品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信息公开等方式,履行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责任。

  条例规定,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的,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梁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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