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定》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属地发生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等七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是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等之后,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的又一更为严格的问责规定。该《决定》概括起来有“四个突出”的特点:一是突出责任主体。进一步强化了县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工作要求。二是突出底线思维。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成为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坚决不能触碰、不可逾越。三是突出党政同责。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堵点要了然于胸、心中有数,党政同管、同抓、同责。四是突出从严从实。该《决定》规定的七种情形,都是党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该《决定》采取更狠更硬措施,就是要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从严抓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