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1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我省出台《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

发生七种情形 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免职
  本报讯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5月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会议通报了该《决定》的内容和有关情况。

  该《决定》规定,以县(市、区)为单位,凡属地发生破坏山体、违法占地(包括建设大棚房)、私挖滥采、违建别墅、围湖(河)造地、违规排放、毁坏森林(草原)等七种情形,造成严重后果,一经查实,党政同责,第一时间对党政主要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并进一步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据了解,《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是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等之后,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的又一更为严格的问责规定。该《决定》概括起来有“四个突出”的特点:一是突出责任主体。进一步强化了县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的工作要求。二是突出底线思维。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成为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坚决不能触碰、不可逾越。三是突出党政同责。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对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难点堵点要了然于胸、心中有数,党政同管、同抓、同责。四是突出从严从实。该《决定》规定的七种情形,都是党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该《决定》采取更狠更硬措施,就是要坚决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体现了省委、省政府从严抓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地方新闻
   第03版:时事新闻
   第04版:地方新闻
   第05版:专题报道
   第06版:专版
   第07版:作品
   第08版:文博
   第09版:视点
   第10版:要闻
   第11版:要闻
   第12版:专版
习近平致贺信
省委召开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暨线索办理、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综合协调专题调度会
我省出台《关于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决定》
全省在生态环保领域问责领导干部1659人
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交办群众举报问题2810件
列入今年第一批省重点工程
关于全省优秀共产党员、全省优秀党务工作者、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拟推荐对象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