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历史上,明清两代曾在村一级实行过里甲制、保甲制、都甲制等多种制度形式。到1917年,阎锡山在山西废除都甲制,推行区村制。以村为单位,设立村长,实行自理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村一级分为行政村和自然村。凡大一点的村,均为行政村,设立村长,实即一级行政机构,也即我国最基层的人民政府——村人民政府。上述三枚印章,正是在这一时期刻制并使用的。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9月20日,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这部宪法的第二章“国家机构”中,行政区划只划分到“乡、民族乡、镇”这一级,并规定在这一级设立“人民委员会”,同时明确“人民委员会”即“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这部宪法,对村一级组织并未涉及,实际上,已否定了村一级“人民政府”的存在。
同时,合作化、公社化,相继进行。在农村,合作社(一开始是初级社,后来是高级社)的牌子没挂了几天,就又换上了生产队、生产大队的牌子。这些原本是生产性、经济性的组织,同时长期担负着行政事务。直到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随后1988年6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全国绝大多数农村都成立了村民委员会。而直到今天,村民委员会也只是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并不是一级政府。
可以说,那个叫“村人民政府”的政府,只存在了短短的三四年时间,早已被人们淡忘了。而那几枚“村政府”的印章,却被最后的掌管者及其后人精心保存了下来,已有近七十年,真是难能可贵。 郝妙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