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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百年以上古树我省实行一级保护

  本报讯   8月3日,省住建厅消息,《山西省城市古树名木和城市大树保护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我省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实行分级保护和管理。名木和树龄在3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古树后备资源实行三级保护,城市大树实行四级保护。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将对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每5年普查一次,进行调查、登记、编号、鉴定、定级、建档,并向社会公布;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健全并动态更新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的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动态监测其生长情况和生存环境,加强养护管理;为城市大树建立树木“身份证”电子档案,进行编号登记并采集录入基本信息。

  《办法》明确,我省对城市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实行养护责任制。鼓励社会单位、个人以认养、捐资形式参与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和城市大树的保护管理。鼓励挖掘提炼城市古树名木自然生态和历史人文价值,建设古树名木公园、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开展自然、历史、文化教育体验和科普活动,倡导全民保护。

  破坏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城市大树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贺娟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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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或者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城市树木;城市大树,是指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外,树龄在20年以上的城市树木,或者胸径在20厘米以上的落叶乔木以及株高6米以上或地径18厘米以上的常绿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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