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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明确提出

泉域保护范围内不得采煤开矿

  本报讯   日前,《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条例》进一步突出我省泉域保护范围的管控,将为更好保护和集约利用泉域水资源提供法治保障。

  山西缺水却不缺“泉”。我省是我国北方岩溶分布面积最广的省份,共有19处岩溶大泉,泉域总面积约占全省国土面积的41%;多年平均水资源量约为31亿立方米,占全省水资源总量的25%。全省7个设区市的城区和五大煤田矿区的生活用水、部分工农业用水,主要依靠岩溶泉供水。同时,岩溶大泉还是省内主要河流的源泉或重要的补给源,晋祠泉、娘子关泉等名泉还是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

  经过修订后,《条例》突出保护优先,明确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集约利用、系统治理”,并根据划定的泉域保护范围及其重点保护区编制保护规划和制定保护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泉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增加了对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行政审批、能源、地质勘探等有关单位的泉域水资源保护工作职责的规定。

  《条例》加强对泉域保护范围的管控。在泉域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泉域水资源影响评价报告”。在重点保护区内不得采煤、开矿、开山采石、不得擅自打井、挖泉、截流、引水,不得将已污染含水层与未污染含水层的地下水混合开采等。突出泉域水资源补给恢复、集约利用和文化保护,增加了泉域水资源补给保护的规定,对已经干涸或者可能干涸、消失的泉域水资源,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逐步恢复。对以泉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应当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开展泉域文化的发掘、整理、研究和利用工作。

  《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李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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