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额度提高

  本报讯  大幅加大处罚力度,从严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日前,《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止”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事项增多、处罚方式更严、惩处力度加大。《条例》严格贯彻落实“严惩重罚”,细化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约束性规定。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项罚款上限额度较修订前提高五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项罚款下限和上限额度分别提高五万元、十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项罚款下限和上限额度分别提高一万元、三万元。

  《条例》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提出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针对平台经济等新隐患不断出现,各类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集聚放大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条例》明确,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李俊华)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地方新闻
   第04版:地方新闻
   第05版:光影太原
   第06版:要闻
   第07版:要闻
   第08版:文博
“智慧消防”推动“智慧城市”建设
智能制造 向“绿”而行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额度提高
我省中医药防治新冠肺炎有“方”
山西首批省级地名文化遗产及红色地名保护名单出炉
出台六项配套措施 推动商企复工复产
开通线上义诊咨询 保障群众就诊需求
高职院校单招在岗乡村医生1000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