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条例》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止”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事项增多、处罚方式更严、惩处力度加大。《条例》严格贯彻落实“严惩重罚”,细化行政处罚有关规定,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约束性规定。
《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项罚款上限额度较修订前提高五万元;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项罚款下限和上限额度分别提高五万元、十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该项罚款下限和上限额度分别提高一万元、三万元。
《条例》在地方立法中首次提出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针对平台经济等新隐患不断出现,各类安全风险交织叠加、集聚放大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条例》明确,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李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