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系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导中心,对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全面协调和统筹安排,并对相关单位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是指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两个机构。其中,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区民政局协调开展工作,负责提出建议、组织重大问题研究、统筹制定各成员单位任务清单、开展监督考核等事项。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由晋源区检察院负责实体化运作,统筹协调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工作。
“45”是指将区法院、公安晋源分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工委等45家单位纳入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情况,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广度与深度,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最大合力。
据介绍,“1+2+45”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是晋源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主动作为,着力构建未成年人保护新模式的重要创新和宝贵成果,将推动晋源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今后,该院将进一步优化各方协同机制、完善保护流程,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中心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专业有效的司法保护。
(刘友旺、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