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3起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保护知名商标、打击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转让效力认定以及如何处理涉技术特征专业性强、侵权认定难度大的案件等常见司法实践问题。
太原中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冯云昌介绍,在史某某诉王某某专利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涉及我省知名药企霸王药业有限公司的主营产品“猴头健胃灵”和“男康片”,其中“猴头健胃灵”使用了“治疗胃病”的专利,“男康片”使用了“治疗前列腺”专利。太原中院依法确认了双方转让协议的效力,维护了市场诚信和经营秩序,同时为良好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护,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
在山西江华公司诉山西豪达通公司、太山文管所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涉及太原市著名太山景区舍利塔增改项目。本案由于原告对其诉称商业秘密未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签订合同时也未约定保密条款,同时其作为招标文件公开发布,已为公众所知悉,故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原告诉求不予支持。原告应对其所诉权利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有基本认知,对其诉讼行为应严格约束,防止出现滥用诉权扰乱市场,影响其他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为。
大悦城商业管理公司诉张某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桔子酒店管理公司诉山西欣艾客桔子酒店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贵州茅台酒公司诉山西国裕酒业商标侵权案,山东宏济堂公司诉太原鸿济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花火剧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舞景公司、太原龙投云际公司、山西一果文化公司太原古县城“焰遇嘉年华”活动商标侵权案等案件,所涉及的被侵权单位均为国内知名商标品牌,表现出对知名商标加前后缀、省略、音同字不同、包装类似等不同样式的商标侵权。太原中院通过司法裁判,维护了企业商誉,净化市场,优化了营商环境。
在近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太原中院始终牢固树立最严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紧扣护航山西科技创新发展实际,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当好服务保障太原科技创新的排头兵。(陈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