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起至7月10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相关行业领域使用的格式合同中,含有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相关线索。(《太原日报》6月5日)
当前,“霸王条款”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行业和领域,不退定金、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谢绝自带酒水等糟糕的消费经历不时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当消费者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时,商家又拿出所谓的告知、声明、行业惯例、最终解释权等来搪塞。
“霸王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损害了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针对“霸王条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治理和规范,包括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制定更加完善、严格的法律规范,震慑、约束和整治“霸王条款”;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对“霸王条款”的追查、打击、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商家增强自律意识,让其不敢、不能、不想利用“霸王条款”坑害消费者。
治理“霸王条款”需要全社会的参与。首先,商家要主动去除不合理、不公正的“霸王条款”,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下功夫,与消费者形成互信互利的关系,推动消费市场良性发展。其次,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提高维权能力,遇到“霸王条款”,要坚持权利主张、坚持锱铢必较,查找法律法规,利用各种渠道进行维权,保证自身权益不受侵害。此外,社会组织也要积极参与监督和维权,为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促进消费者权益保障工作健康发展。
治理“霸王条款”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社会建设工程,在强化立法、加强监管和执法的同时,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只有多方形成合力,才能清除“霸王条款”,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