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稷山县某枣业有限公司因合作纠纷诉至太铁中院,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人货款5.1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该公司法人陈某某履行了2.06万元后,剩余债务未清偿。
近日,申请人了解到被执行人在稷山县某村的生产车间已恢复生产,产品通过经营网点进行销售。经核实,太铁中院恢复案件执行,先后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传票及限期履行通知书,但均被陈某某拒收。
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执行干警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申请人4.5万元,案件圆满执结。
(陈 珊、任 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