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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

投资项目未节能验收最高罚款五万元

  本报讯 固定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最高可罚五万元。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刚刚修订的《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了介绍。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条例》规定,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条例》规定,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次修订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了划分,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违反该项规定,未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营运机动车辆、船舶的能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超出标准的不得用于营运;鼓励通信、运算、存储、传输等新型基础设施用能单位,使用高效制冷、先进通风、余热利用、智能化控制等技术,提高设施能效水平。

  修订后的《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李俊华、李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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