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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等人员补助标准再提高

  本报讯 近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联合签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我省从2023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据了解,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残疾军人、烈属定期抚恤补助分别平均提高6%左右,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每月增加12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每月增加37.5元,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每月增加45元,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老年生活补助每年提高40元。

  此次调整惠及我省21万余名优抚对象,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按规定负担。       (尹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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