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满分”12分
《管理制度》明确,记分制管理对象是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市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国家、省专项监督检查、省市“双随机”检查、日常网络远程监控等方式,发现并查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存在的问题。按照单项最高分、单次检查不累加的原则实施记分。一个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的12个月,每个记分周期的记分总分值为12分,推动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不敢作弊、不能作弊和不想作弊”的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的,在下一个记分周期开始之日,原记分清零。
分四大类36种情形记分
《管理制度》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服务的每项记分标准将按照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为12分、6分、3分、2分。
其中,若发现存在为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因人为因素导致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真的等7种情形之一的,记12分。
若发现存在新车登记时未按要求进行环保装置查验的;车辆在外观检验、OBD检查、排气污染物检测时,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现象,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等12种情形之一的,记6分。
若发现存在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所对应的原始记录不全的;检测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或上传的检验报告数据信息不一致的;环境参数与实际不符的等11种情形之一的,记3分。
若发现存在检验机构因检测仪器设备维修、软件升级、内部整改、线路改造等可预知原因需要暂停检测,未提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的;检测设备计算机、服务器、外检PDA不能专机专用的,安装除操作系统、检测软件、杀毒软件等专用软件以外其他软件的或是从事环保检验以外工作的等6种情形之一的,记2分。
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将被重处
《管理制度》明确,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篡改、伪造检验检测数据等7种情形之一,记分一次被扣12分的,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立即暂停其网络连接,1年内该机构不得再次申请网络连接,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存在记6分、3分、2分情形的,首先按照记分值与暂停天数对应一致的基本原则,立即暂停该机构的网络连接,整改期满且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经现场复核合格的可恢复网络连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值达到12分的,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责令其及时自查整改,并暂停该机构的网络连接,整改期不得少于1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整改期满且整改到位并提交整改报告,经现场复核,合格的可恢复网络连接,不合格的继续断网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