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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立法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4年5月21日在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对《太原市立法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打包修改。为做好法规修改工作,法制委经过广泛征集意见、多方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提出《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立法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是实现立法系统性、整体性、时效性的具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继出台或修改后,及时开展清理工作,认为《太原市立法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原则和主要工作

  修改工作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大制度、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等方面的讲话精神。二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心关切和反映强烈的问题,真正做到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不断健全人民群众参与、表达和意见反馈机制,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穿立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三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落实上位法修改精神,坚持“不抵触”“不违背”原则,保障国家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和连贯性,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四是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坚持法治和改革相统一原则,同时体现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创新机制和有效举措。

  主要工作:一是认真学习。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上位法修改精神。二是统一思想。对照修改的四件地方性法规,汇总打包修改工作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多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确定此次修改以合法性为主,兼顾合理性。三是听取意见。先后开展两轮征求意见工作,征求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库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114条。四是组织研讨。先后召开5次征求意见座谈会、2次论证会和4次修改法规工作会议。逐字逐句逐条研究修改内容,对重要问题、疑点问题与有关部门多次讨论并对照上位法查漏补缺、认真研究,不断完善决定草案。目前,各方面已达成共识,决定草案已基本成熟。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太原市立法条例

  1.完善立法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表述。参照立法法的表述,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完善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一是条例旗帜鲜明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第四条);二是完善民主立法条款,规定“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第六条);三是增加地方立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等内容(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2.扩大地方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将我市立法权限扩大为:“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将原来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文明建设”,增加“基层治理”部分(第十一条第一款)。

  3.完善基层立法联系点机制。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立法咨询库(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二)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1.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中对业主占比要求的内容(第十九条);删去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与物业费挂钩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2.增加消防安全内容。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在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禁止“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汽车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第四十条第一款)。

  3.统一“维修资金”名词表述。从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属性,转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界定的民事属性,体现民法典精神。

  4.明确维修资金的使用。对住宅共用部位以及电梯、消防设施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进一步予以规范(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三)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

  1.与机构改革相适应。将拥军优属主管部门由“民政部门”、“人社部门”修改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2.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修改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法律责任。

  (四)太原市雷电灾害防御条例

  修改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修改对“防雷装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法律责任。

  另外,决定草案还对四件法规中涉及机构改革后的部门名称变化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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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2024年5月21日在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2024年5月21日在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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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立法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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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立法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