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检测来治超
根据条例,我省高速公路入口治超将由行政检查转变为技术检测,并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高速公路入口超限检测工作。
条例第39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超限超载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第40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施,将高速公路出入口货车称重检测、监控视频等数据实时传输至省治超管理信息平台。
服务区“交旅融合”
顺应“交旅融合”的新要求,条例对提升服务区功能作出规定,增加了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加强经营性服务项目管理,服务区升级改造经费保障等内容。
条例第29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可以结合旅游休闲、物流客运、特色文化、地方农副产品、商贸消费等产业拓展经营性服务内容。
条例第30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通行费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服务区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和升级改造。鼓励高速公路经营者开展服务区景区化改造,植入区域特色文化内涵。
“一路三方”职责明
在路网管理和联动机制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一路三方”各自的职责和协作机制。
条例第47条规定,高速公路出现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者、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道路通行信息。
条例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高速公路救援联动机制,完善紧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效率。高速公路上发生突发事件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高速公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联动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李俊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