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下列6个社会组织存在两年(含两年)以上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以下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其所有印章同时作废。
撤销社会组织名单
因上述社会组织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如有社会组织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太原市民政局
2025年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