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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本报讯 5月15日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山西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出台。该办法旨在规范我省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促进省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

  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我省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沙漠公园和省级草原公园。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不适用该办法。

  该办法规定,省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省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禁止擅自在省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挖沙、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禁止违规侵占省级自然公园,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的废水、污水,禁止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等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任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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