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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行政复议管辖权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构建统一、科学的行政复议体制,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太原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对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作出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迎泽分局、杏花岭分局、尖草坪分局、万柏林分局、晋源分局及其下属派出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辖。 以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分局、城北分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西山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太原市人民政府管辖。

  二、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小店分局、迎泽分局、杏花岭分局、尖草坪分局、万柏林分局、晋源分局、古交分局、清徐分局、阳曲分局、娄烦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西山示范区分局、综改示范区分局、中北高新区分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太原市人民政府管辖。

  三、以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小店区消防救援大队、迎泽区消防救援大队、杏花岭区消防救援大队、尖草坪区消防救援大队、万柏林区消防救援大队、晋源区消防救援大队、古交市消防救援大队、清徐县消防救援大队、阳曲县消防救援大队、娄烦县消防救援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调整为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以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西山大队、城北大队、民营大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消防救援大队、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太原市人民政府管辖。

  四、本通告未具体列出以及本通告生效之日起,新增的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自行受理的除外。

  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调整变化的,以调整变化后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其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辖。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及时修订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通告的管辖规定,准确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方便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本通告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2025年10月1日前受理的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原复议机关继续审理,之后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按照本通告执行。

  特此通告。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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