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为压实地方责任,我市连续两年(2023年、2024年)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结案率”纳入对各县(市、区)的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通过督导考核“指挥棒”,有效激发各地推进改革的内生动力。
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市将从多方面发力,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践,确保“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落到实处:一是制定出台“一案双查”工作制度。建立“行政处罚+损害赔偿”双重追责模式,确保违法者既受罚又担起生态修复责任。二是大力推行“简易程序”。对符合条件(如企业主动提升治理标准、扩大修复范围等)、环境效益明显的案件,结合从轻、免罚政策,适用简易程序,有效破解评估周期长、鉴定费用高等难题。三是探索多元化修复“工具箱”。积极引入专业公司修复、替代修复等模式,运用增殖放流、补植增绿、碳汇补偿、劳务代偿等多种技术手段,让修复更科学、更高效、效果更显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