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商业综合体与零售商采用联营模式合作时,货款结算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货物、服务交付之日起六十日,且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前提。对于合同终止或零售商撤场后的经营保证金、履约押金、预付租金等应退费用,商业综合体需在约定期限内及时足额退还,不得无故拖延占用资金。
在合同订立与履行方面,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合同条款不得设置显失公平内容,不得单方面加重零售商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商业综合体需全面履行提供经营场所、维护经营环境、协助办理手续等义务,同时建立规范财务流程,不得以内部审批为由拖延结算或退费,并畅通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回应零售商合理诉求。
《通知》指出,市商务局将加强对商业综合体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谈告诫、依法处罚等措施,并将违规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入驻零售商权益受损时,可向商务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李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