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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危险废物 企业负责人被追责

  本报讯 经营危险废物,却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6月11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该局近日依法将万柏林区一公司相关案卷移送至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这是我市深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三部门协作联动,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的典型成果。

  3月30日,万柏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在万柏林区某洗煤厂院内一非法化工窝点,一公司在临时搭建的彩钢棚内,违规存放大量废机油、废乳化液。经山西龙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质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初步核查显示,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违法处置总量达45.48吨。

  鉴于案情重大,万柏林区应急管理局迅速将线索移送市生态环境局。4月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约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开展调查询问,进一步固定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市生态环境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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