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出台背景
此次政策制定旨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有效缓解缴存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压力,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与政务服务便捷度,丰富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场景。政策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实际制定。
实施范围与申请条件
在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职工,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期间,可向中心申请按月约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申请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申请人无中心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满12个月;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无全额冻结。
互联互通银行
申请人商业住房贷款发放银行须已与中心完成数据互联互通。具体包括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由以下机构发放的住房贷款: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渤海银行、晋商银行、山西银行。
提取方式与额度
申请人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或分理处、管理部柜面申请按月约定提取业务,授权中心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本人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信息。每月21日,中心将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按约定额度划转至其指定的一类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提取金额方面,申请人及其配偶签约时需分别确定各自月提取金额(精确至百位);每月合计可提取额度按申请前12个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总额除以12计算;12个月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申请前12个月实际还款本息总额。
提取规则要点
原有按年度提取12个月还款本息合计的方式继续执行。申请人已签订按月约定提取且协议存续期间,不得申请办理按年还贷提取,待协议终止且还款12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按年提取业务。
申请人名下有多套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仅可选择其中一套办理按月约定提取。申请人单独申请且为主贷人时,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签约;申请人及配偶均需申请时,须共同前往中心分理处、管理部柜面签约。
按月约定提取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协议签订当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期满需重新签约。协议生效期内,申请人如需变更预留信息或终止协议,应前往中心分理处、管理部申请;每月21日各渠道均不受理信息变更或协议终止业务。
暂停划款情形
约定划款日当日,若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月申请额(扣除月申请额后,个人账户余额应大于100元),或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全额冻结或担保,中心当月暂停划款,次月再次发起划款。
办理渠道与材料
线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手机公积金App,进入“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提取”模块,核对并确认提取信息后完成签约。线下办理:申请人携带办理资料原件,前往各分理处、管理部柜面办理。
线下办理所需材料原件包括:借款合同;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申请人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主借款人及配偶共同办理时提供);住房公积金配套的一类银行借记卡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特别提示,按月约定提取仅为公积金便民提取服务,不替代、不免除申请人与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须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因逾期还款产生的影响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记者 贺娟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