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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明确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上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新标准自10月1日起施行。我市十县(市、区)分属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对应执行不同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依据《最低工资规定》《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量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确定,进一步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权益,兜牢民生底线。此次调整后,我省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档:一类2350元、二类2250元、三类2150元。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对应为一类13.5元、二类12.9元、三类12.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25.3元、二类24.2元、三类23.3元。

  我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清徐县执行一类地区标准:全日制月最低工资2350元,小时最低工资13.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25.3元。阳曲县执行二类地区标准:全日制月最低工资2250元,小时最低工资12.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24.2元。娄烦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全日制月最低工资2150元,小时最低工资12.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23.3元。

  通知明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和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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