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施行后,山西省首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环境资源案件。尖草坪区法院把法庭搬到河边,用一场看得见、摸得着的庭审,为当地群众和景区游客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法治课”。
非法电鱼 3男子站上被告席
2026年4月,正值汾河流域禁渔期。沈某、单某、贺某3人私自买来电鱼设备,趁着夜色在汾河干流尖草坪段水域非法电鱼。电鱼所到之处,大小鱼虾难逃一劫,3人共捕捞鲫鱼58公斤。
“电鱼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电流所过之处,不论成鱼幼鱼都会被电击致死或致伤,对水域生物链的破坏是毁灭性的。”办案法官介绍。
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涉案渔获物价值1160元。但电鱼造成的生态损害远不止于此——依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评估办法,经专业机构评估,本次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480元、生态间接损失34800元,合计38280元。
检察机关依法对3人提起刑事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院长审案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当天的巡回审判点设在汾河二库景区。尖草坪法院院长张宏担任审判长,与2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尖草坪区检察院检察长杨若彬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了对汾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高度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法官3人和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法官介绍,4名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他们的参与让判决更接地气、更具公信力。
庭审中,法庭充分听取渔业专家意见,对电鱼造成的生态损害数额、增殖放流方案进行了科学审查。“放什么鱼、放多大的、放多少,都要讲科学,不能凭感觉来。”审判长说,合议庭依据专业意见确定了放流品种、规格和数量,确保修复经得起检验。
当庭宣判 “破坏者”变“修复者”
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令3被告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8280元,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判令3被告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我知道错了,发自内心地愧疚,我破坏了生态环境,我认罪悔罪,以后再也不干了。对不起!”被告人沈某说。3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宣判后,增殖放流随即在汾河二库岸边进行。被告人家属委托专业渔业机构代为购置鱼苗,在渔业专业人员、人大代表等的共同见证下,3名被告人家属在汾河二库现场投放,当庭代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
司法建议 补上水域监管短板
案件虽然审完了,但司法服务没有止步。
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汾河水域综合治理、源头预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合议庭当庭向属地相关行政部门宣读并送达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禁渔期巡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管护机制、强化沿岸群众法治宣传。
被建议单位当场签收,表示将照单全收、全面整改,构建司法监督与行政履职联动共治格局。
记者 任 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