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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

山西首例环境资源案件当庭宣判

  汾河二库景区内凉风习习,碧波荡漾。景区空地上,国徽高悬、庄严肃穆。8月19日,尖草坪区法院在汾河二库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单某、贺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

  这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施行后,山西省首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环境资源案件。尖草坪区法院把法庭搬到河边,用一场看得见、摸得着的庭审,为当地群众和景区游客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法治课”。

  非法电鱼 3男子站上被告席

  2026年4月,正值汾河流域禁渔期。沈某、单某、贺某3人私自买来电鱼设备,趁着夜色在汾河干流尖草坪段水域非法电鱼。电鱼所到之处,大小鱼虾难逃一劫,3人共捕捞鲫鱼58公斤。

  “电鱼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电流所过之处,不论成鱼幼鱼都会被电击致死或致伤,对水域生物链的破坏是毁灭性的。”办案法官介绍。

  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涉案渔获物价值1160元。但电鱼造成的生态损害远不止于此——依据农业农村部相关评估办法,经专业机构评估,本次非法捕捞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480元、生态间接损失34800元,合计38280元。

  检察机关依法对3人提起刑事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院长审案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当天的巡回审判点设在汾河二库景区。尖草坪法院院长张宏担任审判长,与2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尖草坪区检察院检察长杨若彬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彰显了对汾河流域生态保护的高度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由法官3人和人民陪审员4人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法官介绍,4名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行业,他们的参与让判决更接地气、更具公信力。

  庭审中,法庭充分听取渔业专家意见,对电鱼造成的生态损害数额、增殖放流方案进行了科学审查。“放什么鱼、放多大的、放多少,都要讲科学,不能凭感觉来。”审判长说,合议庭依据专业意见确定了放流品种、规格和数量,确保修复经得起检验。

  当庭宣判 “破坏者”变“修复者”

  法院审理认为,3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3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令3被告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38280元,以增殖放流方式履行;判令3被告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我知道错了,发自内心地愧疚,我破坏了生态环境,我认罪悔罪,以后再也不干了。对不起!”被告人沈某说。3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

  宣判后,增殖放流随即在汾河二库岸边进行。被告人家属委托专业渔业机构代为购置鱼苗,在渔业专业人员、人大代表等的共同见证下,3名被告人家属在汾河二库现场投放,当庭代为履行增殖放流义务。

  司法建议 补上水域监管短板

  案件虽然审完了,但司法服务没有止步。

  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汾河水域综合治理、源头预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合议庭当庭向属地相关行政部门宣读并送达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禁渔期巡查力度、完善常态化管护机制、强化沿岸群众法治宣传。

  被建议单位当场签收,表示将照单全收、全面整改,构建司法监督与行政履职联动共治格局。

  记者 任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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