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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

用作经营场所 实行申报承诺制

  本报讯(记者 何宝国)1月15日消息,根据《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

  我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自建房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和个人利用农村自建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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