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施行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相关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小王的行为泄露了小刘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给小刘的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困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已经侵害了小刘的隐私权。小刘可以要求小王停止侵害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建议小刘先通过公司领导向小王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如小王仍执迷不悟的话,小刘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张晓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