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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分手后被公布私人信息

法律上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

  案例:去年年初,小刘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后,与本公司销售主管小王开始恋爱。在经过几个月的相处后,小刘觉得小王大男子主义比较严重,而且心胸比较狭窄,便提出分手,但小王不死心,再三请求无果后,小王把双方恋爱期间的一些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通话录音、小刘的住址电话等信息在公司同事微信群里公布,以此来逼迫小刘回心转意,同事们在背后的指指点点,给小刘的工作、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小刘想知道如何从法律上维护自己权益?

  新施行的《民法典》在人格权编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相关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小王的行为泄露了小刘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给小刘的工作生活带来严重困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已经侵害了小刘的隐私权。小刘可以要求小王停止侵害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建议小刘先通过公司领导向小王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如小王仍执迷不悟的话,小刘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张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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