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张某向王某借款4.5万元。2013年,因张某迟迟没有还款,王某向古交市法院起诉,法院判令张某偿还本息合计7.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王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古交市法院执行局依法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既不履行应尽的付款义务,又不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其间,执行法官在医院找到张某时,他以身患疾病正在住院治疗,且没有收入来源、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故意拖延履行。张某出院后,执行法官要求其支付案款,可张某却更换了手机号,销声匿迹,案件执行工作被迫中止。
虽然历经多年,但执行法官坚持调查找人,收集案件信息。不久前,执行法官得知,张某原居住的村庄属于采煤沉陷区,他有可能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款或补偿楼房。经调查,张某分得一套安置楼房,且尚未居住,法院遂查封了房屋,迫使张某主动找到法院要求结案。
在执行法官主持调解下,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张某一次性付给王某借款本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共计8.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