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5日,亢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20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尖草坪区阳曲镇时,在转弯过程中与骑摩托车的郑某相撞,导致郑某受重伤。
经认定,亢某负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事后,郑某曾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认为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2019年初,因对判决不服,郑某向尖草坪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经审查,检察院认为原判决赔偿数额不准确,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列在残疾赔偿金项下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未被采纳。
随后,尖草坪区检察院持续跟进,精准监督,提请市检察院依法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依法增加了赔偿金数额。
尖草坪区检察院办案中发现,郑某因交通事故致三处十级伤残,外伤后癫痫后遗症九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外伤性癫痫时常复发,需要长期药物治疗。同时,郑某父亲也因腰部损伤丧失劳动能力,全家仅靠郑某父亲的低保收入和一年1000元的土地出租费维持生活,无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为此,该院启动全方位综合性救助,向郑某紧急发放了1万元司法救助金,并协调有关单位为他办理了低保。
同时,检察干警还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给予郑某专业的法律指导和帮助。今年3月中旬,在尖草坪区法院调解下,当事双方达成协议,亢某答应一次性给予郑某经济赔偿金30万元。目前,赔偿金已经支付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