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没问,他没说,生活中就这样稀里糊涂交了房款的人不是没有。”市消协工作人员说,有没有买房资格、达不达到购房条件,这些情况经常会被售楼人员选择性隐瞒,而是一味地忽悠让购房者签订合同交定金,等后期得知实情,购房者想要回定金却非常困难。
一般来说,消费者如果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退回定金,但在本案例中,李女士是孝义户口,未在我市缴纳过社保金,根据房屋限购政策,她不符合太原的购房资格,而认购协议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购房资格。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认购协议合同中关于购房资格的条款,可视作解除预约合同的附加条件。因李女士不具备购房资格,该协议自行解除的条件随即成立。据此,交易行为无效,开发商理当全额退回定金及相关费用。
那么,因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履行合同时,法律方面如何界定?消协人士介绍,在法律上,与不可抗力类似的有情势变更,其原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消费者因家人患病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考虑列入情势变更的范畴。由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并不因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此类情势变更有待于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
消协人士提醒,买房一定要慎重,消费者在认购前务必通过上网查询、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熟知当地购房政策,对自身有无购房资格了解清楚;在未获得购房资格时,请慎重签订购房合同;因为合同一旦签订,就视为愿意接受合同约束,违反合同约定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