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上午8时30分许,有路人发现一辆卡车在黄东线发生翻车,司机头部受伤,无助地等待救援。接到报警后,相关救援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经确认,事故车向右发生侧翻,车体受损并不严重。向司机了解情况,车上只有他一个人,事故中轻微受伤,但受到不小的惊吓。
随后,急救人员将受伤司机送往医院接受检查。据初步了解,当时这辆卡车正常行驶,路边突然出现一个行人,准备横穿马路。为避免撞上行人,卡车司机迅速打方向避让,导致车身失去平衡,发生侧翻,所幸总算躲过了该行人。
目前,交警部门正在就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就此类事故,有法律人士提出,根据《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样规定的原因主要在于: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从客观上看,它是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这条法律的制定,其实也是在规范一些人的随意行为。
(报料人:姜先生
报料费:30元)

